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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鉴定团体标准

来源: 时间:2023-08-03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质量鉴定的适用范围、基本概念、鉴定分类、基本要求、鉴定依据、委托与受理、
 
鉴定实施、鉴定收费等方面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的质量鉴定,其他专门规定的特定产品质量鉴定可参照本标准开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产品质量鉴定 appraisal for product quality
 
经行业协会备案的鉴定机构,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鉴定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査分析、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过程。
 
4鉴定分类
 
4.1分类方法
 
4.1.1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产品种类,从其规定,不纳入本规范。
 
4.1.2具有共同专业技术特性的产品划分为同一产品质量鉴定类别。
 
4.1.3暂不能归类的产品质量鉴定类别与项目,单列入其他。
 
4.2鉴定类别
 
产品质量鉴定的类别分类见表1。


 
大类名称及代码
 
17纺织品产品
 
18纺织服装、服饰
 
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鞋
 
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
 
 
22造纸和纸制品
 
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产品
 
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
 
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
 
26化学原料、化学制品
 
28化学纤维
 
29橡胶和塑料制品
 
30非金属矿物制品
 
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产品
 
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产品
 
33金属制品
 
34通用设备
 
35专用设备
 
 
37运输设备
 
38电气机械和器材
 
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
 
40仪器仪表
 
41其他制品
 
注:细目参照国家标准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
 
基本要求
 
 
5.1鉴定机构
 
5.1.1应具有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
 
51.2应建立规范的鉴定专家库,每项产品质量鉴定业务应有3名及以上鉴定专家,并在行业协会完
 
成备案
 
5.1.3应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鉴定全部活动应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管理。
 
5.1.4应建立并有效执行科学合理的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5.1.5从事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5.1.6应规范、监督并确保鉴定专家行为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5.2鉴定专家


 
表1产品质量鉴定类别



5.2.1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具备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专业技术经验。
 
52.2应在鉴定机构完成备案,同时在鉴定机构所属的行业协会完成备案
 
5.2.3从事特定领域的鉴定应具备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的资质。
 
5.2.4应遵守相关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确保鉴定意见独立、科学、公正、客观。
 
5.25应为品行良好的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
 
5.3设施和环境
 
5.3.1鉴定机构应配置基础的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
 
5.3.2鉴定机构应通过检定/校准等方式确保计量器具准确有效。
 
5.3.3鉴定机构应配置齐全的会议室、接待室、样品室、档案室。
 
 
6鉴定依据
 
鉴定依据可包括
 
a)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b)国家、行业、地方、团体、区域或联盟发布的标准c)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产品规范; d)合同约定的产品标准、技术文件、样件等;
 
e)产品制造单位公布的涉及产品质量的文字和音视频资料、实物样本;
 
f)经审判机关指定或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使用的产品技术方法、科技文献等;
 
g)无相应鉴定依据时,鉴定方告知相关当事人所推荐的产品鉴定依据。
 
h)生产方没有出厂检验方法的或者提供不出检验方法的,执行申请人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
 
检验方法或者申请人确认的质检机构提供的检验方法
 
7委托与受理
 
7.1委托
 
7.1.1产品质量鉴定的委托申请人可包括: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
 
7.1.2委托方应明确所鉴定产品制造方、销售方、使用方、维护方等与产品相关的权属。
 
7.1.3委托方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
 

 
7.1.4产品质量鉴定材料可包含以下资料:
 
a)合同书、补充协议;
 
b)产品标准、产品图纸、产品说明书、产品技术要求; c)产品使用、维修、运行、故障记录; d)当事人来往邮件、谈话录音;
 
e)事故现场录音、录像、当事人叙述、旁证材料、事故调査意见等;
 
f)产品检验、检测、鉴定报告;
 
g)其它相关资料或信息。
 
7.1.5产品质量鉴定检材可包含以下物品:


 
)合格的产品或零部件


b)有缺陷的产品或零部件;
 
c)失效后的产品或零部件;
 
d)产品残骸
 
e)合同约定实物样件;
 
f)事故中发现的外来物品;
 
g)其它相关物品
 
7.2受理
 
7.2.1鉴定机构应规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统一受理专门机关或委托人的鉴定委托
 
7.2.2鉴定机构受理时应与委托方明确产品质量鉴定类别、鉴定目的和要求。
 
7.2.3鉴定机构可进行前期调研(见8.2),明确现场情况、检材状态、鉴定目的和要求等。
 
7.2.4鉴定机构可根据前期调硏、沟通结果等与委托方协商调整鉴定目的和要求,确定是否受理。
 
7.2.5当出现以下情形时,鉴定机构不受理专门机关或委托人的鉴定委托:
 
a)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
 
b)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c)鉴定要求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d)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e)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f)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已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g)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8鉴定的实施
 
8.1鉴定方案
 
8.1.1鉴定机构应根据鉴定项目、鉴定目的和要求、专业方向等,从专家库选聘组成综合技术分析能力强的鉴定专家组。如确需选用专家库外的专家,应提前进行临时备案,该临时备案仅对当次质量鉴定
 
项目有效。
 
8.1.2鉴定专家组负责制定质量鉴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编制鉴定方案前,鉴定专家应充
 
分了解案件的相关背景信息:如争议焦点、产品设计、结构原理、材料选用、生产工艺、使用情况、维护情况、失效情况、产品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等信息。
 
8.1.3鉴定方案可包含以下内容:
 
a)鉴定对象;
 
b)鉴定目的及要求
 
c)鉴定方法技术依据和判定依据;
 
d)检材抽样、取样方案;
 
e)鉴定时间、鉴定地点
 
f)鉴定专家组名单;
 
g)完成鉴定活动应提供的资源,如:操作人员、场所、装置、设施、环境、物料、能源等;
 
h)需补充提交的检材或信息,如产品设计、结构、材料、生产工艺、使用、维护、失效等信息;
 
i)鉴定中异常情况处置。
 
81.4争议双方当事对鉴定方案的异议应在鉴定方案指定的限定时间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鉴定组织单位,逾期未反馈的将视为同意。鉴定机构、鉴定专家组视异议的合理性决定是否采纳。
 


8.2前期调研
 
8.2.1前期调研应由委托方或委托方委托鉴定机构组织开展。
 
8.2.2前期调硏前应书面告知委托方,明确调研的事项、参加人员、时间及当事人应配合事项。
 
8.2.3前期调研可依据实际情况携带相应检验检测设备,必要时抽取检材、提取物证及其他证据。
 
8.2.4前期调硏情况应书面通知委托方。依据前期调硏的实际情况,可协商调整鉴定目的和要求、鉴定方案
 
8.2.5委托方认可的前期调研结果可作为鉴定意见的依据。
 
8.3现场调查与检验检测
 
8.3.1现场调査应由委托方或委托方委托鉴定机构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时相关当事人或其合法委托人应在场并配合开展现场调查工作。
 
8.3.2现场调査可依据鉴定技术特征和复杂程度举行一次或多次。
 
8.3.3现场调查应有两名及以上鉴定专家进行。
 
8.34现场调査应做好当事人询问记录及观察调査记录,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
 
8.3.5依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现场检验检测。对大型的、不易搬运、有安装要求或需要保护现场的等设备类产品,应在现场完成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应由专业的、有上岗证的检测人员进行。
 
8.3.6当事人拒绝配合进行现场调查、取样时,经委托方同意,鉴定机构可单独或在委托方见证下进
 
行现场调査、取样,同时应对调査、取样过程录像,以作证明。
 
8.3.7现场调査应记录和保存可能与案件相关的现场状况、邻近物件、周围环境、检验检测环境等信
 
息。
 
8.3.8现场调查应记录和保存产品特征参数、产品状态、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辅助设施参数等信息。
 
8.3.9现场调查应告知委托方、申请方鉴定产品需要取样部位、数量及取样方法,并得到产品所有者
 
书面确认。
 
8.3.10现场提取的检材、鉴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应有交接记录。
 
8.3.11当事人经委托人合法通知未到现场或到现场拒绝在现场调查记录上签字,不影响鉴定专家对现
 
场调查事实的认定。
 
8.3.12现场检验检测时遇到争议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的情况,质量鉴定无法继续进行时,应当及时终止现场检验检测。
 
8.4实验室检验检测
 
8.4.1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检测的,专家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并由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8.4.2应按照鉴定依据、规定方法和安全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84.3需修改鉴定依据和方法时应得到委托人或所有当事人认可。
 
8.44实验过程应遵循非破坏性到破坏性的分析次序,记录保存产品外观、结构、状态、痕迹、功能
 
试验、测量数据等信息及结果,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
 
84.5对鉴定项目中需要验证的部分检验检测参数,如无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承担,可
 
以委托在行业内相对权威或技术力量雄厚的技术杋构进行,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专业实
 
验室。
 
8.5分析说明
 
8.5.1鉴定专家组结合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专业技术经验、鉴定依据、前期调硏情况、现场调査与检验检测情况、实验室检验检测所获取的结果、数据等,对争议产品的设计、生产制造、技术参数、质量指标、性能等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综合的技术分析、说明和判断。


8.2前期调研
 
8.2.1前期调研应由委托方或委托方委托鉴定机构组织开展。
 
8.2.2前期调硏前应书面告知委托方,明确调研的事项、参加人员、时间及当事人应配合事项。
 
8.2.3前期调研可依据实际情况携带相应检验检测设备,必要时抽取检材、提取物证及其他证据。
 
8.2.4前期调硏情况应书面通知委托方。依据前期调硏的实际情况,可协商调整鉴定目的和要求、鉴定方案
 
8.2.5委托方认可的前期调研结果可作为鉴定意见的依据。
 
8.3现场调查与检验检测
 
8.3.1现场调査应由委托方或委托方委托鉴定机构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时相关当事人或其合法委托人应在场并配合开展现场调查工作。
 
8.3.2现场调査可依据鉴定技术特征和复杂程度举行一次或多次。
 
8.3.3现场调查应有两名及以上鉴定专家进行。
 
8.34现场调査应做好当事人询问记录及观察调査记录,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
 
8.3.5依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现场检验检测。对大型的、不易搬运、有安装要求或需要保护现场的等设备类产品,应在现场完成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应由专业的、有上岗证的检测人员进行。
 
8.3.6当事人拒绝配合进行现场调查、取样时,经委托方同意,鉴定机构可单独或在委托方见证下进
 
行现场调査、取样,同时应对调査、取样过程录像,以作证明。
 
8.3.7现场调査应记录和保存可能与案件相关的现场状况、邻近物件、周围环境、检验检测环境等信
 
息。
 
8.3.8现场调查应记录和保存产品特征参数、产品状态、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辅助设施参数等信息。
 
8.3.9现场调查应告知委托方、申请方鉴定产品需要取样部位、数量及取样方法,并得到产品所有者
 
书面确认。
 
8.3.10现场提取的检材、鉴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应有交接记录。
 
8.3.11当事人经委托人合法通知未到现场或到现场拒绝在现场调查记录上签字,不影响鉴定专家对现
 
场调查事实的认定。
 
8.3.12现场检验检测时遇到争议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的情况,质量鉴定无法继续进行时,应当及时终止现场检验检测。
 
8.4实验室检验检测
 
8.4.1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检测的,专家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并由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8.4.2应按照鉴定依据、规定方法和安全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84.3需修改鉴定依据和方法时应得到委托人或所有当事人认可。
 
8.44实验过程应遵循非破坏性到破坏性的分析次序,记录保存产品外观、结构、状态、痕迹、功能
 
试验、测量数据等信息及结果,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
 
84.5对鉴定项目中需要验证的部分检验检测参数,如无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承担,可
 
以委托在行业内相对权威或技术力量雄厚的技术杋构进行,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专业实
 
验室。
 
8.5分析说明
 
8.5.1鉴定专家组结合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专业技术经验、鉴定依据、前期调硏情况、现场调査与检验检测情况、实验室检验检测所获取的结果、数据等,对争议产品的设计、生产制造、技术参数、质量指标、性能等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综合的技术分析、说明和判断。


9鉴定收费
 
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或委托鉴定申请人协商鉴定收费应考虑以下因素
 
a)鉴定工作的成本,包括鉴定相关人员的劳动付出、检验检测费、差旅费、管理费等; b)鉴定工作的技术难度或科技含量;
 
c)鉴定专家组的人数与范围
 
d)鉴定机构、鉴定专家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e)鉴定机构、鉴定专家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f)涉案标的物价值或争议金额;
 
g)委托方同意前期调研并支付相应的前期调研费用不计入鉴定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