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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鉴定中对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和严重产品

来源: 时间:2023-08-03

通常产品的质量问题,它可分为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和严重产品质量问题两种情况。这两种问题在法律上的后果是有所不同的。一般性产品质量问题可以通过修理、更换或退货来进行拟补,但严重的产品问题除去行政处罚外,如果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昌安产品质量鉴定有限公司等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工作中所遵从的最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但关于一般产品质量问题的定义,《质量法》中其实并没有特别明确和清晰的说明,只是一般司法实践上多数认为其的第四十条也涵盖了对一般产品质量问题的定义,即:

(一)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对于严重产品质量问题在《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都有所说明,特别是在最新拟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条更加明确和清晰做了定义,其确认了6种情况为严重产品质量问题,即: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失效、变质的;

(五)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

最后昌安产品质量鉴定需要强调的是产品质量鉴定可以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对其是一般产品质量问题还是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提供技术性帮助和提供参考意见。但产品质量鉴定意见并不具有裁决产品质量争议的性质,而只是在产品质量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过程中,作为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一种技术方式,最终对产品质量问题性质的判定是由行政主管机关和法院做出的。